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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蚌政办[2006]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3 | 生效日期:2006-03-23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统计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
(市统计局 2006年3月)
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各级政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信息,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指导“三农”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农村工作部署,推进新农村和小康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科学运用统计数据信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要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建立健全科学高效、运转有序的统计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为目标,将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住当前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统计工作健康发展。要切实解决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为农村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创造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二、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基础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统计队伍是做好农村统计工作的前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统计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为保证基层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政府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或主要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员,所选配的乡镇统计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抽样调查户的行政村还要选配一名具有良好业务能力的辅助调查员。要进一步改善乡镇统计员的工作条件,要保证他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要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统计人员开展岗位资格和业务技能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农村统计调查队伍。
要切实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农村统计、住户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工作必需的业务经费。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要给予适当的补助,原则上辅助调查员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调查每户每月不低于10元。农村统计必需的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统计工作
建立和完善农村统计工作制度,规范统计工作行为,是提高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保证。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章程》的要求,加强农村基层统计管理,完善乡镇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数据质量检查活动,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要研究制定农村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通过科学、严格的考核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营造求真务实、创优争先的工作氛围。
四、依法统计,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要加强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依法统计观念,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法制、司法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法规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统计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其数据使用及发布行为,切实维护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权威性,凡涉及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要防止数出多门,务必做到“三统一”,即来源渠道统一,统计口径统一,指标数据统一;其他部门对外发布和使用的重要统计指标数据,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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