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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施后省级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劳社医[2006]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23 生效日期:2006-03-23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施后省级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本级离休干部中的“两费保障”人员,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
  对离休人员使用《医疗服务目录》内“89锶-骨转移瘤治疗”、“太空仓全身红外热疗”、“高强度超声聚集刀治疗”、“催眠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杭州市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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