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明光政[2006]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06-03-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乡政府债务管理,保障市乡两级政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市乡财政经济良性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明光市化解市乡政府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光政[2005]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债务是在权、责、利相统一和“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下,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应由市政府和乡镇政府承担并负责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债务是指市、乡两级政府的财政负债。主要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国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政府担保贷款、财政周转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向单位或个人借款、其他借(贷)款等。
第四条 政府债务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债务清查
第五条 全面清理债务。对市、乡政府的直接显性和或有显性债务、账内和账外债务进行全面清理。2005年9月30日前发生但未纳入此次清理范围内的债务,未经市财政部门严格审核确认并报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认可。
第六条 准确核实债务。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剔除虚假和不实债务,对实有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债权债务主体。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债务台帐及明细账,准确反映乡镇政府债务规模、性质、构成情况,经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网络化管理债务。对经清理核实后的市、乡政府债务,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乡财市管”网络平台统一录入“明光市债权债务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规范监控各级政府债务的增减核算变化情况,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 债务化解
第八条 安排偿债资金化债。根据政府债务数额、债务组成和财力状况,市、乡两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依据此计划在预算中安排化解债务专项资金。乡镇化解债务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根据各乡镇债务率和年度应还本付息额确定。各乡镇要在超收留成、预算外收入、发展经济收益中优先保障偿债资金。
第九条 清收债权还债。市、乡两级政府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追收政府债权,切实加强对单位、个人的欠款清收工作。
第十条 债权债务冲债。在清理政府债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债权清理,理顺和规范“三角债”债权债务关系。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协商,实行债权债务相互划转、相互抵冲,并及时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一条 划转核销降债。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自身实际,在自主管理的权限内,对长期形成的历史性呆账、坏账、死账和债权人已撤销或已放弃追偿的债务,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后,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依据政策销债。一方面对上级财政或其他上级政府部门通过借款等方式形成的负债中符合减免条件的予以清理核销;另一方面对政府过去因办企业、支持企业发展而直接或间接形成的政府债务,各乡镇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将企业欠债从政府债务中剥离出去,重新确定债务人。
第十三条 调息降息减债。各乡镇经与债权人协商,采取挂账停息、降息还本、停息还本、先还后借等措施,尽量压缩利息支出,减少债务。政府所承担借款的利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以内。
第十四条 盘活资产抵债。对政府各类资源性资产和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重新清查、评估,通过公开竞标拍卖、转让、租赁、承包、以资抵债等办法,盘活存量,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 增收节支偿债。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积极利用本地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方位、多形式地发展地方经济,增加收入和可用财力,增强政府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采取各种措施精简机构和人员,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车辆、通讯、招待等公务费用,节约支出还债。
第四章 债务新增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在逐步消化历史性债务的同时,市、乡两级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严禁盲目举债。乡镇政府不得要求财政所为政府及其他部门或经济实体提供借(贷)款担保,或出具有关借款凭证,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决策人承担。
第十七条 乡镇新增债务实行审批制。乡镇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基层政权稳定确需增加的负债,必须以报告的形式列明该笔新增债务的用途、债权人、利率、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等,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乡镇新增债务入账规范制。乡镇新增债务入账时,必须附乡镇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同时,附由乡镇长签字的借债合约和市审核批准手续。否则,市财政部门将不得入账。
第十九条 建立债务预警机制。以负债率(全市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上限为20%,债务率(各乡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用财力的比例)上限为50%,偿债率(各乡镇债务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用财力的比例)不低于5%,着力构建市、乡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已突破风险控制指标又无正当理由的乡镇,应采取措施,降至控制指标以内。
第五章 债务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定期公开和报告制度。乡镇债务增减变化情况,必须按年进行通报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在本年度内发生的债务变化情况,必须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债务增减原因、数额、结构变化等;乡镇政府要在每年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的债务情况,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乡镇化解债务工作进行考核奖惩。乡镇消化政府债务确有实绩的,市政府依据财力情况和业绩大小将予以考核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偿债计划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减其财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乡镇债务监督检查制度。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各乡镇债务管理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报市政府,纳入对乡镇的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镇债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乡镇债务实行乡镇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将债务变动情况列为乡镇主要领导离任审计重要内容。市财政对乡镇负债偿债和消化债务的经验做法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举债的,立即停止资金调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