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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发改[2006]4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2 | 生效日期:2006-03-22 |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增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6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1992]111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局从3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编码127003017)。
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函复。
(联系人:收费管理处 李鸿 联系电话:66415588-0933)
附件: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表(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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