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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财政社[2005]867号 甬劳社老[2005]2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01 生效日期:2005-07-01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市企业中,凡2005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8元的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根据退休退职不同情况并分别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地;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对2005年4月30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06年1月8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0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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