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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灵政办[2005]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文行文规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凡需请县政府指示、批准的事项,应一律向县政府呈送“请示”,并做到一文一事;向县政府呈送的 “报告”中不得提出请求指示、批准事项,也不得提出建议,如需提出一律用“请示”。除县政府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严格退文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在行文规则、公文格式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受理,退回报文单位;其中特别紧急的,县政府办公室在办理的同时作退文一次处理并予以登记。退文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因行文不当致使公文未能及时办理而影响工作的,将视情按规定追究报文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执行公文办理反馈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灵政办[2000]1号,认真办理县政府办公室或部门转办的公文,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反馈;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在办结时限前告知转办机关并说明理由。

  四、进一步做好公文保密工作。近期,省、市下发各类应急预案较多,县政府也在陆续下发各类应急预案,此类公文密级高,保密性强,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和密级文件处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公文处理,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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