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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临政发[2005]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粮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淄政发[2004]278号以及全省、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通过调整企业产权关系和职工劳动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并引导职工自谋职业、自我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先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再进行企业产权改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三)目标要求。通过这次改革,整体分流并妥善安置职工,实现全体人员身份社会化;现有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全部退出。在2006年1月10日前完成职工分流安置任务,2006年4月底前完成国有粮食企业产权改革任务。
二、调整企业产权关系,搞好资产处置变现
(一)按照建立粮食安全体系、完善市场体系的原则,依托区粮食收储中心,筹建临淄国家粮食储备库,负责承担地方粮食储备、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现有国有粮食企业全部退出国有粮食企业序列,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二)对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粮食企业,适宜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经过资产评估确定资产处置价格后,在人员整体分流的基础上,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鼓励原企业职工自愿入股整体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原则上以安置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为主。
(三)对原粮食企业职工未能募股筹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评估,采取整体出让或分拆出让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拍卖,使资产盘活变现,所得收益用于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和归还企业欠款。
(四)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区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改革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各类资产、仓储设施、占用土地、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企业改革前要对企业法人进行离任审计。出让企业资产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企业资产优先出让给原企业经营者和有经营能力的员工。
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按照“依法办事、政策公开、规范操作、程序严谨、职工自愿、手续完备”的原则,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等方式,依法解除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与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 协商社保安置。国有粮食企业具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在规定的时限内,可根据粮食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自身实际,由本人自愿写出申请,在劳动部门监督下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条例》和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以及参照我市其他区县同类标准,结合我区粮食系统实际,按工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按上年底全区企业在职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人员,其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计划生育关系和户籍关系一律移交劳动事务代理单位和居住地管理,与区粮食局的关系彻底脱离。
(二)“特殊人员”安置。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工伤致残等特殊人员,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安置,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三)新组建公司返聘安置。鼓励新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聘用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
企业在册职工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按上述方式选择相关安置并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和各种权益,按自由离职处理。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缴清以前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归还欠职工的往来款项;职工欠企业的往来款项可从经济补偿金中抵顶扣除,不能抵清的依法清欠。
企业管理的精简下放人员、职工遗属全部移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其生活费、补助费改革时从企业资产中划出,一次性移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居住地管理,其养老金中统筹外支付的各项生活、物价、福利性补贴一次性移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发放。
四、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有关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和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妥善处理企业老账。对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粮食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评估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为其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用于分流安置职工。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积极帮助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四)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投放工作。对改革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各银行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有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五)要通过资产处置变现、土地出让、社会筹集、区财政补助等多渠道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所需资金。
(六)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属政府部门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加强粮情监控,搞好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粮食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区粮食流通体制和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宣传,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和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粮食局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实施改革的责任,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落实有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的支持和理解,加快改革进程。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体改、监察、信访、税务、质监、房管、公检法、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改革与粮食安全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成功。
临淄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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