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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溧政发[2005]1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14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和广大业余文艺骨干更好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进一步繁荣文学艺术创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溧阳户籍的文艺作者,创作(含发表、演出、展览、播映)并在地市级以上获奖的艺术作品(美术、摄影、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小品等)及在地市级以上正式书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等)均可申报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
第三条 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依次设立文艺成果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等五个奖项。其中少年儿童作品相应设立文艺成果新苗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等五个奖项。
第四条 文学艺术成果奖评审条件:
(一)文学艺术创作类
1、在国家文化部门举办的文学艺术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的作品,可申报溧阳市文艺成果大奖。
2、在国家文化部门举办的文学艺术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的作品,国家其他艺术组织和部门举办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的作品,在省级文化部门举办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的作品,在国家级正式出版发行的书刊发表字数达1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被国家文化部门选送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展出以及被收藏或作为对外文化交流的文艺作品,可申报溧阳市文艺成果一等奖。
3、在国家文化部门举办的文学艺术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的作品,在国家其他艺术组织和部门举办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的作品,在省级文化部门举办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或在省级正式出版发行的书刊发表字数达3千字以上的文学作品,被国家其它艺术组织或部门选送国外展出或收藏的作品,可申报溧阳市文艺成果二等奖。
4、在国家文化部门或其它艺术部门举办的全国性大型展览中入选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国家其他艺术组织或部门和省级文学艺术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的作品,在地市级文化部门举办的文学艺术活动中获一等奖的作品,在省级正式出版发行的书刊发表字数达1千字以上和地市级正式出版发行的书刊发表字数达3千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可申报溧阳市文艺成果三等奖。
5、在省级展览中入选和展出的艺术作品,在地市级文学艺术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的作品,在地市级正式出版发行的书刊发表字数达1千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可申报溧阳市文艺成果鼓励奖。
(二)舞台艺术表演类
1、在国家文化部门举办的艺术活动中获一等奖的节目(演员),可申报溧阳市文艺成果大奖。
2、在国家文化部门举办的艺术活动中获二等奖的节目(演员),在国家其他艺术组织和部门以及省级文化部门举办的艺术活动中获一等奖的节目(演员),可申报溧阳市文艺成果一等奖。
3、在国家文化部门举办的艺术活动中获三等奖的节目(演员),在国家其他艺术组织和部门以及省级文化部门举办的艺术活动中获二等奖的节目(演员),可申报溧阳市文艺成果二等奖。
4、在全国性艺术活动中入选的节目(演员),在国家其他艺术组织或部门以及省级艺术活动中获三等奖的节目(演员),在地级市文化部门举办的艺术活动中获一等奖的节目(演员),可申报溧阳市文艺成果三等奖。
5、在省级艺术活动中入选的节目(演员),在地级市艺术活动中获二等奖的节目(演员),可申报溧阳市文艺成果鼓励奖。
第五条 一个作品(节目)在不同级别多次获奖,则取最高奖项参加评奖;同一个作者(集体)在同一年度中,在不同艺术门类中获奖或有多件作品获奖,可同时申报不同门类的文艺成果奖;舞台表演艺术奖的一个节目若有数名演员参加,只评一个集体奖。
第六条 舞台艺术若属自创作品,则分别设创作奖和表演奖。
第七条 同一个作品(节目)只评(发)一次溧阳市文艺成果奖,不重复评审。
第八条 申报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向市文学艺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获奖作品原件或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并准确注明主办单位和评奖单位。市文学艺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
第九条 申报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的作品,由市文学艺术成果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进行评审;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获奖项,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凡重复申报、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其奖项,并通报批评。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条 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局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市文化局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文化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励暂行条例》(溧政发[1993]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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