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湖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发改社会[2005]11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市、州、林区、直管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4500万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湖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经研究,现下达2006 年湖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分县、市、区项目控制数(详见附表一),并将编报2006年“寄宿制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建议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安排原则和工作要求
1、纳入2006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的湖北省“寄宿制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学校。
2、所选择的项目学校,必须是按照布局调整要求决定保留的学校。
3、国债投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优先考虑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初中学校项目,国债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改造,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总投资中含必备的课桌凳、学生床铺等。
4、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实用、够用、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的湖北省“寄宿制工程”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突破建设面积和投资规模,不得超标准豪华装修,投资计划不能留有资金缺口,要确保项目学校“建一所,成一所”,不得因寄宿制工程建设形成新的债务。
5、2004年和2005年已足额安排过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6、谁选的项目,谁负责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建成。
二、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
1、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湖北省“寄宿制工程”总体规划中各有关市、州、林区、直管市、扩权县(市)的项目数量及其所占全省项目的比例,研究确定各有关市、州、林区、直管市、扩权县(市)2006年寄宿制学校建设县(市)项目控制数。然后由有关市、州、林区、直管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在“寄宿制工程”规划范围内,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中研究拟定备选项目,于2005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2、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2006年国家安排我省的“寄宿制工程”投资总额,在各地上报备选项目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正式确定2006年湖北省“寄宿制工程”项目及国债投资安排额度,并通知各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
3、 项目学校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进行批复。
4、 项目所在的市、州、林区、直管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向省发展改革委写出申请“寄宿制工程”国债项目补助资金的专题报告(带附表,附表样式详见附表二)。
5、 根据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总投资中如有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相应的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应提供安排配套资金的书面承诺。
6、 项目所在的市、州、林区、直管市、扩权县(市)教育局统一出具或由项目学校单独出具对国债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 项目所在的市、州、林区、直管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将申报报告、附表、项目批复、声明、配套资金承诺书及资金证明等一式两份,于2006年1月5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邮编:430071,地址:武昌水果湖东1路17号,收件人: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游勇,电话:87231124,传真:87233093.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