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5]1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12 | 生效日期:2006-01-01 |
省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和规范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有关费用标准的请示》(黑干教办字[2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报名考务费、录取费、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毕业证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办。
三、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办收取的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报名考务费、录取费和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毕业证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由你办另行上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