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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寒亭海洋化工开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寒政发[2005]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2005-1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潍坊市寒亭海洋化工开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二○○五年十二月七日区委、区政府第三十五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寒亭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潍坊市寒亭海洋化工开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潍坊市寒亭海洋化工开发区(以下简称海化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综字[199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化区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凡涉及区级与海化区分成的预算外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区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化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根据海化区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提出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 对预算外收入,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应收尽收的原则进行收取。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 海化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综合财力,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七条 海化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区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收支计划要具体按照管理体制、收费政策、标准和事业发展规划,并参照上年度收支情况及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大宗的临时开支,须报区政府批准后支出。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海化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和区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经区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复。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由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除上级明确规定专款专用的,主要用于:(一)盐溴行业的生产性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二)偿还往年因基础设施建设所欠工程款和借款;(三)项目区占地补偿;(四)设备购置及新增机构的配套设施建设;(五)地税分局工本费和物价分局征管业务费;(六)滨海项目区建设。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确需减免缓的,应当严格减免审批程序,即先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区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及时编制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名称、范围、对象、标准、管理方式向社会公开。
  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之外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赞助、借款等形式进行的变相收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遵循“单位开票、银行收钱、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征收的预算外资金,属区级(含区级)以上上下级之间分成的,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区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进行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预算外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区级以下部分,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海化区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和变相私分。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或收取的预算外资金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缴预算外资金,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三)记录、汇总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缴情况并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分为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和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实行分次限量、验旧购新制度。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
  帐,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转让、出借、代开、串用和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海化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应完善辖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化区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认真搞好年度稽查和专项稽查,定期向区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
  区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搞好联合稽查,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稽查单位必须接受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簿、凭证、报表、票据等有关会计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或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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