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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发改收费函[2005]19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19 生效日期:2006-01-01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财会函[2005]162号)收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我省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经研究,现就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对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含报名表格、准考证、试卷印制、阅卷等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的费用。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试行期间国家如有统一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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