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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长政办发[200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6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及区人大、区政协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承办单位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严格办理程序,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承办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对重要建议、提案,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主要负责同志要明确提出办理意见,分管科室要跟踪督查,直至办理完毕。要通过建议、提案的办理,不断促进政府工作,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二、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建议、提案的落实率和满意率
(一)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要在5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要本着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逐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抓好落实。凡涉及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尽快予以解决;对解决起来有一定困难的,要列入今后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努力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和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和原因,以求得他们的谅解和支持。
(二)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各承办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拓宽办理工作渠道,加强同代表、委员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地说明办理情况以及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坚决克服表面化、形式化,切实将代表建议、提案办好办实,并按时完成答复工作。要强化办理成果的巩固,促进面复率、落实率和满意率的提高。
三、按规定程序做好书面答复工作,提高建议、提案的答复质量
(一)对市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于4月底前将答复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对区两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5月中旬前办理完毕。闭会期间接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接办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
(二)对市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将办理情况(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以区政府的名义答复代表、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
(三)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意见书面报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按时答复代表、委员,同时将答复函抄送会办单位。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办理和答复。
(四)对区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格式(附后)打印,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加盖单位公章寄送或面复代表、委员,同时分别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处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两份)。在寄送答复函的同时,应向每位代表、委员寄送答复意见反馈表(两份)。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分别具名答复有关代表或委员,不能只答复领衔人。
(五)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内容要实事求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文字要简炼,条理要清晰,语气要诚恳,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审阅,严格把关,切实负起责任。
(六)认真搞好复查和总结。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提案答复后,各承办单位要注意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凡答复后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补充答复。
(七)答复工作结束后,在7月上旬区人大、区政协安排走访之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反馈意见中表示“不满意”的建议和提案,区政府将进行专项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由分管区长带领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对表示“不满意”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为便于统计办理结果,各承办单位要将办理情况在报送稿右上角用符号标明。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表示;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表示;因条件限制留待以后解决或留作工作参考的,用“C”表示。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办理工作有所建议,请及时与区人大代表工作处、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
(联系电话:区人大代表工作处:87225365,区政府办公室:87220945,区政协提案委员会:87220005)。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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