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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福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21 生效日期: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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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司《关于要求核定福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报告》悉。鉴于你司原收费试行期限已届满,根据省物价局闽价[2001]服字14号有关规定,结合试行一年来的实际运作情况,经研究,现核定福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为:
  汽车:第1小时(停车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每车收费5元,超过一小时,每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按每车1元加收,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35元,24小时以后按上述收费标准类推;
  摩托车:第1小时(含)每辆次1元,超过1小时的,每30分钟每辆次加收0.50元,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15元,24小时以后按上述收费标准类推;
  出租汽车:接旅客的每辆次1元(由车主承担),送客到站即停即开的不收费。
  你司应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好明码标价工作,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起执行。《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服[2005]6号),试行期延至2006年3月31日止。

福州市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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