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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璧山县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璧山府发[2006]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继续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工作实际,县政府决定对《璧山县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璧山府发[2004]36号)进行修改,原璧山府发[2004]36号文件废止。现将修改后的《璧山县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璧山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璧山县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顺利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好工业强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璧山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璧山县工业强县专项资金来源:
(一)每年集中“科技三项”经费年初预算总额的50%;
(二)每年集中农业专项资金年初预算总额的10%;
(三)每年集中乡镇企业发展资金30万元;
(四)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2005年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本县上年度地方财力增长比例增加安排预算资金;以后每年以上年安排预算资金为基本数,按本县上年度地方财力增长比例增加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条 按资金来源渠道由县财政局专项纳入预算管理,当年预算指标结余可结转使用。
第四条 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工艺创新、新产品开发项目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并实行项目管理和限额管理。贷款贴息年限为1年,贴息利率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则上只贴息50%;
(二)工业企业创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优秀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资金;
(三)重点企业目标考核奖励资金,十强工业企业考核奖励资金,对青山、红宇等公司协作配套奖励资金;
(四)企业获得国家专利的奖励资金;
(五)工业企业、项目的税收优惠由财政安排支出的资金;
(六)用于扶持涉农企业资金不低于10%;
(七)工业强县工作中的其他开支。
第五条 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的具体开支项目由有关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向县工业强县办公室申报,县工业强县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会同县财政局初审提出意见,按《璧山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审批,按集中的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列支。
第六条 为确保工业强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县审计局牵头对每年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委、县政府。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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