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镇政办发[2006]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8 | 生效日期:2006-04-18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拟定的《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50号)和《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镇发〔2005〕51号)要求,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千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项目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及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
(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工作计划、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等,负责引导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是引导资金的参与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服务业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项目监管等工作,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年度实施情况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优先支持获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我市辖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的配套和重点项目。重点扶持物流基地(中心)、现代物流企业、重点旅游业项目、旅游企业、研发设计平台、重点软件基地、公共信息平台、信息服务企业、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来镇江设立分支机构、金融保险业在镇江的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企业、社区服务企业、为农服务企业(组织)和新型产品交易市场集群等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镇江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条 对服务业绩效考核的优胜单位进行适当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是指对获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的配套;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二)贷款贴息是指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的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当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纲要,每年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三条 申请引导资金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发布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所在地的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江新区经科局或市有关部门申报。
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江新区经科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给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八)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七)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其它文件材料。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真实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牵头部门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引导资金项目使用计划。银行据此可优先安排贷款。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意见,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建立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其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投资补助类项目:首期拨付30%,项目完成一半工作量拨付5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拨付所剩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完成一半工作量,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据付5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拨付所剩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