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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实施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服[2006]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委):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0号)精神,现就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原则上先在现行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上浮的幅度内疏导。当现行道路班车基准运价的上浮幅度内难以疏导时,再收取燃油附加费。
二、燃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企业的平均人公里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变动情况确定。燃油附加费的计价单位为元/人公里。
三、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由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20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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