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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发[2006]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2 | 生效日期:2006-03-22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转发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全省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即尿素出厂基准价1500元/吨,出厂价最高不超过1725元/吨。尿素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尿素经营环节和合理流向制定各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并对最终零售价格进行控制,其中,第一道环节为1%,最高不超过1.5%。
二、碳铵、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等化肥品种价格,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综合经营差率水平可适当扩大,原则上不超过9%。各地在制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时,要注意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省级储备化肥的出库价格需经省物价局核定,其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差率管理,具体办法按照上面第一条规定执行。各地储备化肥的出库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参照省管办法制定。
四、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化肥驻厂价格监察员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化肥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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