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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州政办发[2006]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4 | 生效日期:2006-04-14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及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地税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06〕5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地税代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及外地区驻州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为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全州最低工资线,并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也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财政代扣单位按年末实有人数计算,由各用人单位年审时自行申报,参照财政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地税代征单位按年平均职工人数计算,由各用人单位年审时自行申报,参照统计、地税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可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及权限划分
(一)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保障金。
(二)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三)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自收自支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及外地区驻州单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地税部门代征。
(四)2004年度未缴纳的保障金,与2005年度的保障金一并征收。
(五)保障金征收工作由州、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做好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人数、年平均工资额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工作。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征收权限的划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财政、税收入库级次划分征收权限,州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对本州行政区域内财政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在州本级财政、税收入库关系在州地税局直属分局的州直及中央、省属和外地区驻州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实行代扣、代征;县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县市财政局、地税局对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财政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在县市财政、税收入库关系在县市地税局的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实行代扣、代征。
四、征收程序
(一)每年2月至3月,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通过公共媒体,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会计核算中心或办事大厅,各级地税部门通过办税大厅的电子公告牌或其他形式,发布年审通知。各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领取、填写《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二)每年4月至5月,各用人单位须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中的《就业情况表》、《安排残疾人就业名单》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经审核需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填写《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根据《年审表》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用人单位拒报、迟报有关统计资料,不按时参加年审或安排残疾职工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虚报、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依照《统计法》予以处罚。
(三)每年6月底前,州、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将《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扣、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四)每年7月至10月,由州、县市财政、地税部门根据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和各用人单位自行填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具体办理保障金代扣、代征手续。
财政代扣工作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由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经用人单位签字后,实行“同城结算、委托收款”和汇总清缴的办法,由财政部门从用人单位的财政帐户上划入同级残联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
地税代征工作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暂时开具税收票证,纳入税收会计统一核算,就地全额缴库。参照“各市州、县市区代征的保障金,其收缴总额的10%作为省级收入”的规定,我州各县市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按收缴总额的10%作为州级收入。省级、州级集中的10%自动划缴省库、州库。对采用转帐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其“预算科目”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收入级次”为共享收入,其中省、州、县市按1:1:8的比例填写。对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税款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国库的残联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
五、征收管理
(一)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应缴保障金属省级财政收入的中央、省及外地区驻州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的,需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提交地税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其他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参照省级文件规定的缓减免程序执行。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于征期结束后会同同级残联进行核实,由残疾人联合会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从每年11月1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欠缴的保障金和滞纳金一并缴纳。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代扣代征保障金可以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财政代扣的征收经费具体比例由各县市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地税代征的征收经费参照“省级按实际缴入省金库金额的5%,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省地税局”的规定,州本级、各县市按实际缴入两级金库金额的10%,分别由州、县市财政局拨付给州、县市地税局。
(四)保障金代征工作的各种资料按照档案化管理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随同地方税收征管资料保存。代征资料包括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及金额资料、《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入库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实行计算机信息交换方式的,应在年底将有关资料打印、装订和归档。
(五)保障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州及各县市已出台的保障金征收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由州财政局、州残联、州地税局负责解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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