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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咸政办发[2006]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2006-01-20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政府
二〇〇六年元月二十日

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与发展步伐,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调控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社会捐款,以及各职能部门经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指定用于城市建设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1、财政预算内拨款项目
  (1)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城建资金;
  (2)弥补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后的行政收费项目收入的10%;
  (3)政府调节基金当年征收的10%-15%;
  (4)行政事业单位罚没收入的10%;
  2、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调控5%(不含义务教育、差额单位);
  3、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项目结余资金、透支包干结余收入和城建资金存款利息;
  (二)城市建设税费收入
  1、土地出让金的70%;
  2、城市建设维护税90%;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4、城市供电附加费;
  5、超标排污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6、污水处理费全部;
  7、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和绿化延误费的全部;
  8、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9、环境卫生费;
  10、垃圾处理费;
  11、市直公管房房改资金的40-50%;
  12、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13、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14、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一部分;
  15、防洪保安资金留地方部分的20%、人防工程配套费的50%;
  (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性收入项目
  1、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
  2、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收入;
  3、城市公交线路拍卖权收入;
  4、城市地热经营权收入;
  5、城市广告经营权收入;
  6、城市各项公共设施冠名权收入;
  7、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收入;
  8、城市道路桥梁和其它市政公共设施收费权收入;
  9、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开公司)经营收入;
  (四)上级拨款、部门拨入及其它
  1、国家拨、贷款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
  2、各行政部门向上争取用于城市建设的拨款;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通的所有资金;
  4、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集资;
  5、城市建设以资代劳资金;
  6、发行城市建设债券融通的资金;
  7、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咸宁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政府管理城建资金的职能部门,直属市政府领导,归属市政局管理;负责城建资金实施融通、调度、平衡、计划预算等日常工作。中心为事业性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与城投开公司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中心所有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监督。

  第五条 城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中心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财政专户”,筹集和拨付城建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第三条中所涉及的城建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线管理的原则和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全部纳入财政金库或国家集中收付系统管理,并及时拨付入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城建资金的征收划转方式。  (一)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城建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收入进度每月拨付一次,进中心的“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的各类收入,其征收渠道不变(土地出让金、城市维护税、市直公管房房改资金按原征收渠道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收取;城市供电附加费由市电力部门收取;超标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局收取;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绿化延误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环境卫生费、垃圾处理费、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由市建设委员会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收取;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由市交通局收取;防洪保安资金由市水利局收取;人防工程配套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每月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比例缴存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三) 经营性收入项目由城投开公司负责经营,其收入征收单位由城投开公司按市场运行方式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征;扣除城投开应付相关代征部门一定比例的办公经费后,直接存入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后。
  (四)国家拨、贷款以及融通的城建资金,由受拨款或受贷款方、融资方直接存入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除国家投资专项资金外)。
  (五)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和城市建设以资代劳资金由按受捐资单位或受资代劳单位直接存入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六)市级财政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和政府专项收入,由市财政局及时划入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七)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由资金筹集方将资金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城建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城建资金管理,市政局负责城建资金筹集,城投开公司负责城建资金融运、投资,市建委负责城建资金具体使用,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城建资金监管。城建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及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使用城建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拨付城建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城建资金拨入建设单位“城建资金使用专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并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及市审计局批复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10%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城建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城建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城投开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并保证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十四条 城建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城投开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中心拨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城建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城建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或城投开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中心或城投开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追缴、没收、罚款、扣减指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缴单位不按规定将城建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
  (二)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城建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的;
  (三)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的;
  (四)各相关使用城建资金的单位不按要求接受中心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已列入城建资金内的所有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交、扣交,原则上不得减免,因特情况确需减免的,必须报经市长或分管市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城建资金,不缴纳政府调控基金及税、费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政府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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