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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城乡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列支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署办发[200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12 | 生效日期:2006-01-12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健全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切实解决我盟城乡特困群众的生活困难,现就做好2006年城乡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列支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资金预算列支工作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2006年全盟地方财政列支城市低保资金预算任务为1670万元,其中盟财政列支110万元、旗县市(区)财政列支1560万元(见附表)。为确保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各地务于6月底前将预算资金的40%拨入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低保分户,第三、四季度各按30%拨入。盟里将根据各地预算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核拨上级补助资金,对不按要求列支的地区,核减该地区的补助额度。
(二)足额列支城市低保工作业务经费。为保证城市低保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将低保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计算机维护、交通、通讯、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各地所列低保业务经费可计入地方低保匹配资金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支出。低保对象人数多于5000人的地区,按全年低保资金总额的1.5%从地方低保资金预算中切块支出;低保对象人数少于5000人的地区,所列业务经费原则上不得少于5万元。各地财政部门要依据资金用途,规范支出途径。
(三)切实加强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列支预算资金,并纳入财政社保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积极推行银行代发保障资金的方法,规范发放程序,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努力提高低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城乡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预算列支工作 (一)根据《锡林郭勒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工作实施方案》(锡署办发〔2005〕100号)规定,地方财政每年安排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我盟2006年拟考录大学的(含大专)的特困家庭大学生有1156人,全盟以往三年考取大学(含大专)的平均升学率为63.8 %。2006年预计考取大学(含大专)的特困家庭大学生有738人。按照国贫旗县人均发放入学救助金1000元、区贫旗人均发放1500元、其他旗市人均发放2000元测算,全盟地方财政列支城乡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预算任务为117.95万元。
(二)盟旗两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2006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务于在7月份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帐。
三、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列支工作 (一)根据《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锡署办发〔2005〕9号)要求,地方需列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年度预算资金。今年,各地要以当地农牧业人口为基数测算地方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资金,具体预算额度原则上要按国贫旗县人均1元、区贫旗人均1.5元、其他旗市区人均2元计算(详见附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募集、核拨等业务。各级民政部门也要在商业银行设立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三)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实施救助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审计部门也要定期对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农村牧区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列支工作 (一)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和行署办公厅《关于转发盟民政局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170号)要求,各地要将农村牧区五保对象所需供养经费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并足额予以列支。目前,全盟有五保对象1962人,其中:农区1328人、牧区634人。2006年,按照国贫旗县年人均500元、区贫旗年人均800元、其他旗市(区)年人均1200元的供养标准,全年需列支五保供养经费134.89万元。目前,已列入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95万元,仍有资金缺口44.27万元(见附表),各地要将缺口资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对象供养情况,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本季度所需的供养经费一次性拨入当地民政专户,同时要将已列入中央转移支付中的专项供养资金一次性拨给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依据集中和分散供养情况,将资金下拨给敬老院或支付给已签定代养协议的机构。供养经费的使用采取报帐制度,按照五保供养情况统筹使用。敬老院和代养机构要确保供养经费的专款专用,使分散供养对象能够按月享受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牧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足额列支救助资金,不断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盟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附:2006年全盟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地方预算任务表(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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