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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铁政办发[2006]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19 | 生效日期:2006-01-1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为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自行组织实施。
三、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采购方式审批委托县级财政部门代理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应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采购限额标准,应在此标准之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县(市)、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须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执法专项检查,确保实行依法采购,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铁岭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略)
铁岭市政府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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