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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重复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操作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公积金中心[200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贯彻《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妥善解决单位重复设立账户以及已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登记问题,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现将《重复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复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操作规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重复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操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加强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余额为零单位账户的注销登记
重复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重复设立单位账户的注销登记
单位注销其重复设立单位账户应携带《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详见附表)一式三份,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分立单位账户的注销登记
单位已分立为两个及以上新单位且分立前单位已终止的,由分立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分立后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分立前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1、《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分立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分立后单位印章;
2、单位分立决议(协议)或分立前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由分立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三)合并单位账户的注销登记
单位已合并为新单位且合并前单位已终止的,由合并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原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1、《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合并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单位印章;
2、单位合并决议(协议)或合并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由合并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四)破产、解散、撤销单位账户的注销登记
单位已破产、解散、撤销且单位公章已销毁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原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1、《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单位印章;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由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由出资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出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二、余额不为零单位账户的注销登记
单位重复设立单位账户、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的,单位账户中有职工个人账户和缴存余额的,应按以下规定将职工个人账户清理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至接收单位账户;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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