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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6]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20 | 生效日期:2006-01-20 |
市教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示范性软件学院仍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软件学院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345号)规定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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