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浙江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统检办[200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06-04-10 |
各市、县(市、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
根据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浙统[2006]16号)精神,省里拟从4月10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宣传周活动。为切实搞好这次宣传周活动,为整个检查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和目的
宣传周活动要紧紧围绕“以数据质量为中心,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严格执行统计法”这一主题进行。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开展这次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遵守《统计法》、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自觉性,促进我省依法统计的进程,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法治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时间和要求
宣传周活动定于4月10日至16日,具体要求是:
(一)要高度重视宣传周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是这次统计执法检查的一个基础环节,同时也是广泛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契机,对于统一全省上下思想,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这次检查,达到检查预期目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一定要高度重视宣传周活动,明确专人负责,制订活动计划,积极筹措活动经费,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宣传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在宣传对象上要突出领导人员和统计人员;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只有把握重点,才能增强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宣传工作就会取得良好效果。
(三)要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黑板报、横幅等载体,借助社区、街道、学校等组织团体的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4月10日是宣传周启动之日,各地都要在本地中心地带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公共建筑悬挂宣传《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的醒目标语,形成浓厚的宣传活动氛围。
三、省里主要活动安排
(一)在《浙江日报》、《浙江统计》和有关网络上刊登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公告,公布省里举报电话。
(二)检查各地宣传省监察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永嘉县洞桥镇等三个乡镇虚报工业总产值案查处情况的通报》的落实情况,并通过省统计局内部信息网予以报道。
(三)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及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宣传提纲和标语口号。
(四)组织全局干部学习修改后的《统计法实施细则》。
(五)在省级报刊、电视、广播、网络上围绕宣传提纲开展宣传活动。
请各市、县接本通知后,抓紧策划本级宣传活动具体实施计划,并于4月5日前报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予以备案。
附件:1、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宣传提纲
2、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宣传标语口号
3、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公告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开展这次统计执法检查?
近些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中央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依法统计,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作用方面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地反映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态势,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思想原因,当前统计数据失真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依法规范统计工作,加大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更好地营造有利于统计事业发展的氛围,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省纪委九次全会的要求,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决定于4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开展这次统计执法检查,既是保证当前统计工作正常运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净化统计环境的迫切需要,又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止和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推进依法统计,建设“法治浙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开展这次统计执法检查的依据是什么?
开展这次统计执法检查的依据是:《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三、这次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哪些? 哪些单位属于重点检查对象?
这次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二是负责贯彻实施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四是列入乡镇、街道企业(中小企业)统计范围,2005年年产品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农村工业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一)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二)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三)群众有举报并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者查案不力的。
四、这次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这次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2005年和今年第一季度执行统计法和国家、部门统计制度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况的统计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重点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填报的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填报的销售额、客房收入、餐饮收入,乡镇、街道一级填报的规模以下工业单位数、从业人员、工业总产值,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企业(中小企业)填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统计指标数据有否上述行为;
(二)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或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的。
五、这次统计执法检查的步骤和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这次检查分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4月25日前为动员和自查阶段。4月25日至6月上旬为重点抽查阶段,其中:5月中旬前由县级政府统计、监察、法制三个部门联合对乡镇、街道进行重点检查,5月下旬前由市级政府统计、监察、法制三个部门联合对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6月上旬前由省统计、监察、法制三个部门联合对市进行重点检查,并抽查若干个县和基层单位。6月中下旬为处理和总结阶段。
六、常见的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统计违法行为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账;违反统计制度规定,自行变更统计方法报送统计资料;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七、怎样界定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虚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过失;三是必须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瞒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过失;三是必须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八、什么是拒报统计资料?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如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及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等情形。
九、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现行统计执法机关追究统计违法行为重要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的职务等。其中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事业组织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在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在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在民事方面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自查中发现的和重点检查中查出的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分别如何处理?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自查中发现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如果能及时主动纠正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于处分,如果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在重点检查中查出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单位和个人怎样举报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的举报联系地址: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邮编:310025,电话(传真):0571-87052892,电子邮箱:zjzfc@jjmail.zj.chinavnet.com。
十二、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有何奖励?怎样奖励?
依照《浙江省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具体并经政府统计机构查证属实,符合规定条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可以给予二千元以下的奖金。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奖励。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接到《奖励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十三、对统计行政处罚不服,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不服,可以陈述和申辩。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统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宣传标语口号
依法统计,准确及时
数据准确,利国利民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
坚持依法统计,反对弄虚作假
依法统计光荣,虚报瞒报违法
搞好执法检查,制止统计违法
关注统计数据,了解中国经济
依法诚信统计是最好的信用证明
《统计法》是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统计连着你我他,数据准确靠大家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
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营造依法统计环境
认真搞好自查,自觉纠正统计违法行为
搞好统计执法检查,加快法治浙江建设
统计执法检查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支持
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统计
关注统计就是关注未来,关心统计就是关心发展
严格执行统计法,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是每个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
附件3:
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公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精神,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决定于今年4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二是负责贯彻实施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四是列入乡镇、街道企业(中小企业)统计范围,2005年年产品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农村工业企业。
二、检查内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去年和今年第一季度是否存在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二)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或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三)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
三、反映问题的方式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办反映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省统计局统计稽查室,邮编:310025,电话(传真):0571-87052892,电子邮箱:zjzfc@tjjmail.zj.chinavnet.com。反映涉嫌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具体并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浙江省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