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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6]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06-09-01 |
浙江工业大学:
你校《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请示》(浙工大请〔2005〕117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中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学分制学费分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中:脱产学习形式的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标准理工类为1180元、文经管类为630元、艺术类5500元,函授、业余(夜大学)学习形式的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标准理工类为325元、文经管类为105元、艺术类2125元。学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三、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最高计费学分:脱产学习形式四年制为160学分、三年制为12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40学分类推;函授、业余(夜大学)学习形式四年制为100学分、三年制为75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25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学分制收费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五、学分制收费自2006级新生入学起试行。200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试行学分制收费后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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