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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医保[2006]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保中心,各区县医保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医保事务中心:
《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的医疗费报销问题,逐步提高市民医疗保障的社会化程度,现就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的医疗费报销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象范围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其原供养的直系亲属中,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遗属)。
二、申请和登记
老年遗属应先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领取《上海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送至本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单位确认填写信息并加盖公章证明后,由老年遗属凭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至本人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申请手续。老年遗属申请资料经医保服务点初审并汇总后,上交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登记,再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核准。
市医保中心将核准的结果分别通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和单位。市医保中心在确认单位缴费后,向老年遗属发放《上海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告知单》。老年遗属从单位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处理意见规定的医疗费报销待遇。
三、资金统筹
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的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由单位、市财政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单位承担100元,市财政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承担200元。
筹资年限以缴费时的本市上一年度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为基数,老年遗属实际年龄低于基数的,按两者年数之差计算;高于或等于基数的,按一年计算。
四、资金收缴与管理
单位承担的统筹资金应当一次性缴纳,单位因“关、停、并、转”或破产的,由其所属的上级公司(或接收单位)缴纳。
单位承担的统筹资金由市社保中心负责收缴,并与财政核拨资金一并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医疗待遇
老年遗属进行门急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老年遗属医疗费不实行按比例分类自负办法。
六、就医管理及医疗费报销
老年遗属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属于统筹资金支付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后,凭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医疗费收据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七、其他
㈠老年遗属就医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㈡本意见启动实施阶段,市属企业所需承担的统筹资金,由所属的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上级公司)统一承担并缴纳。
㈢未纳入本意见的遗属继续享受原医疗待遇,纳入本意见的老年遗属在本意见实施前的医疗待遇优于本意见的,单位应当继续给予享受优于部分的待遇。老年遗属在本意见实施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办法、原渠道解决。
㈣本意见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㈤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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