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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宝府[200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1 生效日期:2006-03-0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4日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市的主战略要求,培育非公有制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宝山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进步等活动,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扶持。

  第三条 区经委、区科委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实施科技进步、名牌发展战略,积极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和创导的科技进步活动。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使用。

  第五条 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受理,并会同区科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日常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帐户管理与审核资金拨付等日常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制定。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信、可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施行。2005年6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府[2005]8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006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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