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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咸政办发[2006]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3 | 生效日期:2006-03-2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
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的意见
(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县乡财政管理,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结合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规范县乡财政收支行为,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确保乡村组织基本支出需要;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农村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对于经济较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增长比较稳定、平衡能力较强的县区和乡镇,由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保障乡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原则,自主确定其管理方式。
2、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合理划分县乡事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其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应由县级承担但委托乡镇承办的事项,由县级财政足额保障经费。
3、坚持“三变”“三不变”的原则。将乡镇财政所的人权、事权、财权上划到县,由县财政局垂直管理。保持乡镇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4、坚持激励奖励的原则。采取提高乡镇收入分成比例,加大奖励力度,增加转移支付和严格岗位责任制度等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调动和保护好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规范支出的积极性。
5、坚持保正常运转的原则。实行县乡工资统发,分类核定乡镇公用经费,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和村级财政性资金足额到位。
三、主要内容 (一)“乡财乡用县监管”核心是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帐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1、预算共编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结合乡镇财力实际情况,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具体指导意见,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乡镇人代会批准。 乡镇预算的编制同县级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集中审核。乡镇财政预算内、预算外的收支要统一编入综合预算。
2、帐户统设
乡镇财政不设总预算会计,总预算会计的职能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代理。撤销乡镇财政及乡镇各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县财政专户乡镇分账户。各类账户的开设和撤销权归属县财政局,各乡镇无权擅自开设或变更账户。分账户原则上可以设五个:
(1)“预算外收入专户”。专门用于缴纳乡镇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2)“工资专户”。专门用于乡镇人员工资和民政定补人员补助发放。
(3)“基本支出专户”。专门用于办理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等。
(4)“专项支出专户”。专门用于办理上级财政或部门直接安排给乡镇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支出。
(5)“村级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办理属于村级的财政性资金支出。
3、资金统调
按照资金调度权上移、既得财力不变的原则,县财政对乡镇的财政资金实行统一调度。乡镇预算内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缴入县国库。乡镇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乡镇财政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统一调度和拨付资金,优先保障人员工资。
4、集中收付
(1)乡镇工资性支出,原则上实行“工资卡”制度。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六十年代人员和遗属补助等,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月拨入乡镇分账户的“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
(2)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经费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按计划、按进度拨入乡镇分帐户的“基本支出专户”和“专项支出专户”。
(3)乡镇政府的采购支出,原则上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4)乡镇财政预算单位的财务核算实行报帐制,由乡镇财政所管理,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
(5)对村级的财政性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的“村级资金专户”,实行财政拨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职能
1、乡镇财政所主要职能是: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乡镇政府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与监督;负责乡镇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工作;负责村级财政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农村基金会清欠款的监督管理;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烤烟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等。
2、设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实行“村财村用乡服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与乡镇财政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工作人员在乡镇财政所内调配、充实,业务工作接受县财政局指导和监督。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职责是:代理记账,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规范服务。对村级的财政性资金,实行“村财村用乡服务”制度。有条件的县区和乡镇,经同级政府同意,也可将村级其他收入和支出纳入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四、配套措施 (一)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收入管理。撤消乡镇金库,将原属乡镇级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上划县级,作为县级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县级国库,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和核算。收入上划县级以后,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
2、规范乡镇财政支出管理。充分发挥县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在支出管理上,严格支出顺序,严控资金流向,实行定员定额,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对人员工资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对支付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助实施财政资金“一卡通”工程;对上级安排给乡镇的各类专项支出实行报帐制。严格乡镇财政支出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乡镇财政所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拒绝报销。乡镇原有债权债务由乡镇政府承担,不准乡镇举债解决公用经费不足和兴办公益事业,不准超越乡镇的财力修建各类工程,不准乡镇政府今后再发生新的债务。
(二)合理核定乡镇公用经费和村级经费
1、乡镇公用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确保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原则实行“分类定档,分档定额,专项补助,以奖代补”。乡镇公用经费由县财政局统一制定标准,核定基数,全年预算定额包干。同时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财力,对经济发展好、财力增长快,公用经费节支效果明显,乡镇债务消化效果好的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可以用于弥补乡镇公用经费支出。
2、对村级组织的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按村按年足额拨付,实行定员定额、包干使用。村组干部的考核办法、补贴发放办法和“村财村用乡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三)全面开展乡镇“五清”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银行账户、票据、财政供养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坚决予以撤销;收费票据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并进行统一管理,凡乡镇自行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律作废并予以销毁;对超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财政不得供给经费;认真清理乡镇资产,严格登记造册,防止资产流失;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加大清欠力度,坚决杜绝新债,积极化解旧债。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加强乡镇财政自身监督和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考核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控制财政供养人口增长、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乡财乡用县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五)加强乡镇财政的自身建设
按照“乡财乡用县监管”工作的要求,加快乡镇财政自身建设,积极推广应用网络技术并实现县乡联网,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提高政策管理水平。
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是建立公共财政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原则上要求各县市区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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