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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3 | 生效日期:2006-04-01 |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依照法定程序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申请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垃圾处理费和原已实行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费等诸项收费合并,统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市已建成的城镇社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及海上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船舶等单位,均应缴纳城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原则和标准
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与付费相一致的公平性原则以及“对企业生活垃圾的收费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分,建立级差档次,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负担,鼓励企业减少垃圾排放量”的原则,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原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费等基础上,居民常住户每户每月增加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增加1元;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产生量分别实行计量和计件(桶)两种方式分类定出标准(详见厦价函[2006]6号,查询网址:www.xmwj.com。)。
三、征收时间:自2006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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