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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厚德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6]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06-03-24 |
刘平、张玫芳:
你们所报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的材料收悉。经审核,所报材料及具体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发布的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设立上海厚德会计师事务所,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单位名称及其他
名称:上海厚德会计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刘平、张玫芳
主任会计师:刘平
法定地址:上海市昌平路710号
二、业务范围
上海厚德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三、你所执行以上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你所执行以上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财政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
五、你所应加强本所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123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执行。
六、你所应按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的行政监督、管理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监督、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
200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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