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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政发[2006]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2006-01-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我区自2004年开始实施政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效果比较明显,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促进了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自治区农村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发[2006]1号文件和自治区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稳定我区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2006年政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

  一、政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为每亩 15元。

  二、自治区财政按照核拨2005年各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的耕地面积,核拨2006年的粮食直补资金。

  三、自治区财政于2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市、县(区)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各市、县(区)必须于3月 31日前将补贴资金全部兑现到农户手中。

  四、政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对象、资金兑付方式、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及实施办法,仍然按照宁政发[2005]9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领导,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宁夏自治区政府
200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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