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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凉府发[200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11 | 生效日期:2006-01-11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财明电〔2005〕8号),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州政府研究,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对象及额度 (一)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疫费。
(三)对家禽运输,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停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川交公路〔2003〕65号),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半收取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投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二、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禁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等。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三、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予退付。 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贯彻落实的情况和附表请于2006年6月20日前书面报送州财政局、州物价局。
附:凉山州家禽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表(略)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2006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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