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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策性减免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喀署办发[200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策性减免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策性减免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OO六年一月九日

  关于对家禽业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5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精神,为切实贯彻落实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等全额减免。

  四、各地区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严禁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复查检疫、重复收费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五、上述收费项目实行政策性减免的起止时间为2005年11月1日~2006年6月30日。

  六、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前,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退还。

  七、上述因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八、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各地、州、市具体征收部门请在2006年6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 自治区各征收主管部门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本系统的具体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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