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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3-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问题的请示》(川价[2005]19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服务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规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技术服务费”),是指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对新办组织机构核发或按规定对组织机构换发代码证书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实施年检或变更组织机构有关数据,以及提供其他服务不需换发证书的,不得另行收取技术服务费。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
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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