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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农[2006]1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落实好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运输企业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以稳定化肥生产,保证化肥供应。
二、继续完善化肥价格政策
(一)尿素出厂价按国家规定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尿素出厂价每吨不得高于1725元。
(二)尿素批发和零售价格继续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管理,具体计算公式为:
批发价=实际出厂价×(1+4%)+直接运杂费
零售价=实际批发价×(1+3%)+直接运杂费
(三)其他化肥的出厂价格、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等,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进口化肥经营企业按一批一报的原则及时将每批进口批号、数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批号价格批文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按上述差率控制的原则审核发布。
三、加大化肥等农资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化肥等农资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宣传化肥等农资价格政策,重点加强对农村的宣传。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通过印发手册和宣传单等形式或借助乡镇广播、村务公开窗口、价格公示栏等,将化肥等农资价格宣传到每个乡镇、每个村、每个农户家中,切实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知政维权。各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带头执行价格政策,切实组织好生产和供应,努力稳定价格,让利于农民。
四、加大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管力度。目前,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在开展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及时解决。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及时了解问题和处理各种乱涨价行为。对查出的乱涨价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安徽省物价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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