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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惠府办[200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09 生效日期:2006-01-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省政府的授权,参照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公布我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并就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项目单价或同类批量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价值10万元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鉴于我市暂未设立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五、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单项价值或同类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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