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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国税发[2006]8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7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要性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决算工作。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四个部分。
  (二)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是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个部分。

  二、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相互协调,认真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由于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了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建设单位必须明确职责,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由本级建设单位行政财务部门总负责,基建小组、基建财务会计核算部门或机构(单独设置)、后勤、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完成。

  三、严格执行,确保质量
  竣工财务决算是一项时效性及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建设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和时间等要求,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四、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区局统一组织和管理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财务决算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做好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要基础。建设单位在收到审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计)报告起一个月内要向区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并填报《广西国税系统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表》(见附件七)。区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具有法定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由区局通过采购招标确定。

  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建设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15日内,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工作,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移交资产的登记、入帐和保管等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六、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凡是1999年以来全区各级国税单位已竣工的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购建、维修、改造等办公业务用房、综合楼、招待所、培训中心、附属工程等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区局通知要求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务必对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

  附件:1、广西国税系统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表 (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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