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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地税发[2006]7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0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文件规定免征堤围防护费的家禽加工企业(目前我市家禽养殖企业和养殖农户暂未征收堤围防护费)在免征期仍应正常申报堤围防护费,分局征收员应在其申报的纸质申报表中注明“按文件规定减免”的字样以供备查。

  二、2005年11月1日至印发本通知期间,我市家禽加工企业已按规定缴纳的堤围防护费,不再退付,但可抵缴2006年7月1日之后应交的堤围防护费。
征收员应在其申报的纸质申报表中注明“抵缴XX月堤围防护费” .

  三、“大集中”系统中的具体操作办法是:
  (一)凡属受惠的企业应立即在“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中使用减免税审批流程,对其所属期为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应缴的堤围防护费进行减免,流程全部由分局自行办理,不需提交市局审批,步骤如下:税收管理→文书管理→受理文书(大类为“减免类”,小类为“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审批项目大类为“堤围防护费减免”,审批小类为“其他防洪费减免”,保存后资料清单只可填一栏,合并填入“①书面申请 ②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 ③营业执照副本 ④税务登记副本)。
  (二)2006年7月1后办理有关抵缴业务的,在系统中使用抵缴文书流程。

  四、各分局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可在征收大厅张贴公告或直接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将有关政策告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五、免征期结束后,各分局填报下表并于2006年7月30日前上报市局规费科。
附表:免征、抵减堤围防护费统计表 (略)

东莞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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