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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会[2006]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2006-04-11
 

各市财政局,省直、中直驻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现将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与实践;

  2、新发布的会计准则;

  3、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4、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5、会计基础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6、现代会计管理方法;

  7、会计电算化知识;

  8、其他会计管理知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1、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各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班;

  3、接受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4、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5、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

  6、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的继续教育形式。

  三、继续教育的学时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组织和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原则上在当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当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发生冲突时,应选择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高级会计人员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

  1、年龄在50岁以内的高级会计师,省财政厅会计处将直接分批组织培训;

  2、年龄在50岁以上的高级会计师和省直、中直驻石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具体组织;

  3、大型企业集团和较大行政事业单位单独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先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然后组织实施培训。

  (二)各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当地其他持证人员的培训。

  (三)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后,要据实将培训时间、内容、学时等情况,录入到管理数据库中,并在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作为考核、确认继续教育的依据。

  五、继续教育的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人数不低于持证人员的5%,检查的重点是主管部门、较大行政事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检查结果应及时予以通报,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现分层次、分类别进行,逐步形成省财政厅重点组织高级会计师培训、各市财政部门重点组织中级会计师培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抓好初级会计人员培训的格局。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的管理,坚决制止只收费不培训或高收费的行为,严把师资关,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省财政厅也将适时对各市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河北省政府
二ΟΟ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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