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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西泉眼水库管理处收取水源费、停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2 | 生效日期:2006-04-12 |
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管理处:
你处《关于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管理处收取水源费、停车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水源费按黑价联字(1997)8号文件继续执行。
二、凡进入西泉眼水库停车场的车辆(不含警车、防汛车、消防车等执行公务车辆),按下列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㈠小车(轿车、吉普车、面包车、二吨以下货车(含三、四轮),每台次收费5元;
㈡中客(二吨以上,七吨以下客货车),每台次收费10元;
㈢大客车(七吨以上货车),每台次收费20元。
三、以上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临时标准,如有新规定按新标准执行。 此复
哈尔滨市其他机构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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