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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远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定政[2006]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定远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远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定远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滁政[2005]85号以及市安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境内的矿山企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2%提取;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电力企业按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1%提取。
第四条 企业的安全费用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提取安全费用的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有关问题执行。
第五条
安全费用使用的范围: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
第六条
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实施监督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第81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号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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