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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常政办函[2006]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04 生效日期:2006-04-04
 

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常德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清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常政发〔2003〕3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统一收取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19号)等规定,决定对涉及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除德山开发区外的市城区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报建、产权登记过程中所涉及非税收入的执收、征收单位和部门,必要时可延伸到代征、委托征收部门和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所涉及非税收入应上缴市本级财政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2003年3月26日(2003年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时间)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报建、动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并可根据清理工作需要适当向前追溯。

  (二)清理检查重点:重点清理检查基本建设项目所涉及非税收入的征收、减免、缓交和少征、漏征情况。一是虽符合减免政策规定,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执收单位自行审批减免的情况。二是变相套搬政策,执收单位擅自批准缓交、减免的情况。三是不执行政府减免审批意见,当免不免或批少免多的情况。四是审批的报建面积与相关执收单位实际征收的面积不相符,造成少征、漏征的情况。五是化整为零,变相降低征收额度的情况。

  二、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准备阶段。4月1日至15日,由市规划局依据“两证一书”的发放台账、市建设局依据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台账、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台账,对2003年3月26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已登记在册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并形成建设项目清册,详细记载各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报建)、产权登记发证面积、基建投资额等相关情况,于4月15日前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理办),由清理办审核后安排到各相关被清理检查的执收单位进行清理。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5日至30日,各相关被清理检查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清册,组织专门力量逐一逐项开展自查,并如实填写自查表格,于4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清理办,同时认真做好边查边改工作。

  (三)重点检查阶段。5月8日至31日,从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务中心、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非税局、市房管局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依据建设项目清册以及非税收入入库情况,下到相关执收单位对建设项目收费情况逐单位逐项目进行重点清理检查。

  (四)集中整改阶段。6月1日至30日,各相关单位对照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各执收单位须及时对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并限期将欠缴的非税收入追缴到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务中心、市非税局及清理办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落实。同时,拿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的相关具体办法,提交市政府研究。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常德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文浩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国斌、市财政局局长万善志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刘慎松、市监察局副局长熊连初、市政务中心副主任夏立权、市审计局副局长郭亿春、市建设局副局长赵国平、市规划局副局长张彬、市房管局局长关建锋、市物价局纪检组长谭国荣、市非税局副局长谢志坚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财政局,由刘慎松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财政局设立“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清理资金专户”,所有在这次清理检查中追缴的非税收入,一律缴入该专户。

  (二)对清查出的基本建设项目收费问题,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自查出的建设项目收费问题并及时整改追缴到位的,免予处理;被查出的建设项目收费问题,将督促执收单位追缴,追缴不到位的,由财政相应扣减对该单位的拨款,必要时,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被清理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并落实具体工作责任,全面、彻底地进行自查自纠,切实纠正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清理工作结束后,清理办要认真总结、清理检查工作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拿出规范非税收入减免、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统一收费等方面的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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