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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19 生效日期:2006-02-01
 

鸡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偿还借贷款的函》(鸡政函[2005]7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批准《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自2006年2月1日起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试行一年,2006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改委重新核定。

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偿还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建设贷款,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计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旅游国债投资建设的旅游专用公路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1]3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鸡西市交通局负责管理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设立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交通征费稽查所,其下设当壁镇收费站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起点位于连珠山镇(方虎公路K368+000),终点为当壁镇,全长34.47公里,其中,连珠山镇至临河段10.35公里参照平原微丘三级公路标准建设,临河至当壁镇段24.12公里参照平原微丘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当壁镇收费站位于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K28+250处。

  第三条 征收范围
  除悬挂军队、武警车辆专用号牌的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运送农用物资的20马力(含20马力)以下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通过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的其它机动车辆,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征费标准见下表:  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表格略)
第五条 征收办法
  (一)属征收范围内的机动车辆经过收费站时,应按征费标准交纳通行费,在取得交费通行凭据后方可通过。

  (二)零售票当次通过当次购买,也可提前购买,分次使用,也可以办理全月票证。预售零售票和办理全月票证可到密当旅游公路交通征费稽查所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办理,售票亭只出售当次零售票。

  第六条 违章处罚
  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上缴鸡西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偿还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建设贷款本息、养护支出、设施维修及征费机构正常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所征收的车辆通行费进行集中、分成或统筹。罚款须全额上缴国库。密当旅游公路交通征费稽查所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车辆通行费和罚款时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

  第八条 征费年限
  确定征费年限以偿还贷款本息为原则,收费期限暂定五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6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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