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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发改收费[2006]8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2006-03-01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我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与改革厅制定了《海南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海南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1月20日

海南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公办学校住宿楼的投入渠道日益多样化,通过社会融资建设宿舍的公办学校越来越多,学校宿舍条件也因此发生很大变化。为规范我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宿舍是指经省或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包括企业、个人垫资和银行贷款)新建学生宿舍或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宿舍。主要有社会化学生公寓、普通楼房两种类型。

  第二条 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宿舍应本着“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兴建和管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住宿费收费标准。成本主要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折旧、水电费、修缮费、宿舍管理费用。

  第三条 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费实行省、市县两级管理,省统一制定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除在海口市辖区的省直属学校(含省农垦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外,其他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同级(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必要时可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宿舍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每间宿舍生均建筑面积:普通楼房不少于2.7平方米,公寓不少于2.9平方米;
  2、每间宿舍内配备必需的设施,如床、储物柜、书架、桌、椅、电风扇等;
  3、宿舍楼外应具备晒衣场等公共设施;
  4、公寓应有独立的卫生间、阳台、洗漱台。

  第五条 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申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社会化学生住宿条件的学校,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学生宿舍楼建设资金的来源、投资额、总建筑面积、栋号以及学生住宿楼所具备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
  (2)省或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宿舍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决算报告(复印件);
  (4)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申报表;
  (5)社会化学生宿舍管理情况。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人员实地考查,根据投资成本、设施配置和住宿人数等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承受能力在省定收费标准内核定具体标准。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跟踪了解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收入、支出以及偿还投资等情况。对超过规定住宿人数安排住宿或未按规定配置设施等降低住宿服务质量的,要降低其住宿费收费标准。对已还清款项的要将住宿费收费标准降低至公办学校普通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生住宿应坚持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宿舍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购买或强行收费。严禁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住宿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八条 学校在建设社会化学生宿舍时,应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普通宿舍,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选择入住。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减免住宿费的措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税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公示的规定,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春季入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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