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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历史数据修订结果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6-01-09 生效日期:2006-01-09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国家统计局利用普查数据对2004年GDP进行了核算,并于2005年12月20日发布了核算结果。为保持GDP数据的历史可比性,按照国际惯例,国家统计局对2004年以前一定年度GDP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历史数据修订的说明  (一)修订的时期
  经济普查反映出来的GDP数据的变化是多年累积的结果。因此,需要对经济普查前一定时期的历史数据进行修订。考虑到利用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2004年GDP数据比年快报核算数增加的2.3万亿元中有93%出自第三产业,而1992年进行第一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之后,已经对1978年至1992年的GDP历史数据进行过修订,因此,这次GDP历史数据修订的时期确定为1993年至2003年。
  (二)修订的方法
  此次修订选择了国际上常用的趋势离差法。基本做法是:第一步,利用1992年核算数据和2004年年快报核算数计算出原有历史数据的趋势值;第二步,利用1992年核算数据和用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2004年数据计算出新的历史数据的趋势值;第三步,计算1993年至2003年原有历史数据的趋势值和实际值的比例系数;第四步,利用上述比例系数调整新的历史数据趋势值,得到历史数据的修正值。

  二、关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历史数据修订的结果  按修订后的GDP数据计算,1979-2004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为9.6%,比原核算数提高了0.2个百分点(具体修订结果见附件)。

附件:(略)
表1: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
表2:国内生产总值构成
表3: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国家统计局
200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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