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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06]8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1-18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设立全国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旅函〔2005〕84号)和《关于申请设立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旅函〔2005〕8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和工农业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局向符合条件的旅游景区(点)颁发A级旅游景区标牌和证书,向经验收合格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颁发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和证书时,收取的标牌(含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每个50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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