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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市国税发[2006]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函[2005]8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就我局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电梯、汽车、中央空调,由区局实行集中采购。

  二、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复印机、空调机(不含中央空调)等采购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要填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报市局财务科。由市局财务科报送区局,待区局审批后,按区局审批结果进行采购。

  三、对UPS电源、电话机、传真机、程控交换机、复印纸、变配电设备、办公家具、建筑装饰材料、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工程监理等项目的采购,按下列规定执行:1.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有关程序报区局审批后授权采购。
  2.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50万的由市局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3.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以下的暂实行直接授权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四、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局在区局已招标确定的代理机构中选择其中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五、除本通知规定的以外,其他仍按《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市国税发[2005]294号)执行。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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