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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餐饮企业收取餐具消毒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服务[2006]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17 | 生效日期:2006-01-17 |
各市、州物价局:
近期兰州市消费者反映,一些餐饮经营者在正常餐费之外另向其收取消毒餐具费,有关行业组织也要求对此予以明确。根据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和《甘肃省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座位费、开瓶费和点烟费等价外服务费和其它形式价外加价。因此,餐饮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消费者单独收取使用消毒餐具费。餐具消毒企业接受委托,对不具备条件、不能进行集中餐具消毒的餐饮企业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并向餐饮企业收取餐具消毒费的,餐具消毒费由消毒企业与餐饮企业协商确定。
甘肃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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