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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抚政发[200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09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市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稳定各级财政收入来源,建立与国家和省现行分税制体制相适应的市县区财政体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市先后两次调整市县区财政体制,1999年曾对五个税种实行过“分税”,2002年又调整为“分企制”。“分企制”执行三年来,对市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一是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市本级和县区收入级次的办法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公平竞争,给税收的混库、串库和抢拉税源创造了条件,影响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稳定。二是既影响市本级与县区收入的均衡增长,又使城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够平衡和协调。三是与国家和省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一致,不利于各项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对现行的“分企制”体制进行调整十分必要,其具体作用是:
(一)有利于调动县区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将“分企制”体制调整为“分税制”,把市本级绝大多数企业税收下放县区,增大了县区政府培植财源的空间,有利于调动县区的积极性,体现了强县壮区的发展战略。
(二)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
按税种划分收入,有利于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联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企业改革提供了有利环境。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利于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及企业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合理流动。
(三)有利于避免拉抢税源行为
1999年和2002年体制调整时,优先制定了相对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了企业境内注册、境外经营的年度界限。但同时也带来了拉抢税源的隐患,一些企业和单位受利益的趋使,钻政策空子,使税源大战在抚顺愈演愈烈,扰乱了税收秩序。此次调整市县区财政体制,严格企业属地纳税,将避免抢拉税源行为的发生。
(四)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按属地纳税,将大部分市本级企业税收下放县区,使市县区共享企业税收增量,共同关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共同培植税源,调动了企业和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二、调整范围
鉴于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已享受省级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此次我市财政体制调整的范围是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

  三、总体思路
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市县区财政收入的做法,实行按税种划分市县区财政收入的统一规范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市本级保留煤、油、电、钢、铝、金融(保险)、通讯方面的抚顺矿业集团、中油股份抚顺分公司、抚顺石油化工公司、抚顺电业局、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抚顺铝厂、金融保险企业和财政工资办(代缴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其余企业税收全部下放到属地(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实行税收属地化,市与区属企业共享超基数税收分成,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四、基本原则
  一是确保两级财政既得利益的原则。以2004年和2005年两年平均数为基数,保市县区存量财力,三县增量全部返还,城区增量市区分享。二是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收入划分和财力分配与市县区各自承担的事权范围、财政供养人口和支出责任相匹配,适当调整各自承担的事权。三是建立税收收入增长激励机制的原则。在核定收支基数的同时,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市本级分税增量超过20%部分,市对区给予50%的转移支付补助,其中可按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有贡献人员。对完不成上划转基数的区要等额扣减基数返还额。四是解困让利的原则。对未来改造任务重,政府投入大,需重点扶持的企业留在市本级,既减轻县区负担,又能借助市政府的倾斜政策对企业改造予以扶持。五是均衡分配,户数调剂,平衡利益的原则。市本级仅保留7个较大企业税收,其余企业税收下放县区,体现了抓大放小,利益共享。

  五、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重新划分市县区收入范围,分市本级固定收入、市与城区共享收入和城区固定收入三部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固定收入户是:抚顺矿业集团、中油股份抚顺分公司、抚顺石油化工公司、抚顺电业局、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抚顺铝厂、金融保险企业、财政工资办(代缴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市本级固定收入不与县区分税。
2.市与城区共享收入。市与城区共享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契税。分税比例是:
(1)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7%,区分享8%.
(2)营业税。省分享30%,市分享30%,区分享40%.
(3)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10%,区分享10%.
(4)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10%,区分享15%.
(5)房产税。省分享50%,市分享20%,区分享30%.
(6)土地使用税。市分享50%,区分享50%.
(7)契税。市分享40%,区分享60%.
3.城区固定收入。城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40%、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15%(不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房产税30%、土地使用税50%、契税60%,除市本级企业之外的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区级各项非税收入。
(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1.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本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支出以及为保证市本级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需支出。主要包括:市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科技支出,农林水利气象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市级单位的行政管理支出,公、检、法、司经费支出,教育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2.县、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支出以及为保证地区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需的支出等。具体包括:县、区行政管理费支出,公、检、法、司经费支出,具体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保证县、区社会稳定的支出,县、区属纳税单位技改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县、区支农支出和农田水利支出,城维费支出(含环卫、城管、园林事业费),社保支出(低保、社保等配套支出),县区级工业、交通、商贸、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学等管理部门的事业费支出,价格补贴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应由县区承担的其他支出。

  六、关于两个开发区的体制问题
此次体制调整将,两个开发区的境外经营、境内注册企业全部按属地理顺。为确保开发区的既得利益,实行以属地原则纳税,明确企业纳税基数后,企业实现的税收随基数划转。鉴于在开发区企业的户数因为调整体制而减少,实施新体制后,对开发区实现的市本级税收增量实行按项目需求,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开发区。

  七、关于抚顺县的体制政策问题
此次体制调整,抚顺县同开发区的政策相一致,全部实行属地纳税。调整后该县全部为属地管理,并带收入基数在其经营地县区财政间划转。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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